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兵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李香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兵泉与被告李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兵泉与被告李香国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被告李香国已经按照和解意见的内容履行完毕。原告李兵泉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兵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兵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成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丽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