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加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加尧因与被上诉人许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加尧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加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加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加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兴无 审 判 员 别瑶成 审 判 员 汪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健 书 记 员 刘如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