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洪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刘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国长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洪仁、刘树芹与被申请人国长芹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赵洪仁、刘树芹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国长芹作为赵明昊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赵洪仁、刘树芹为赵明昊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儿子赵玉波与被申请人国长芹结婚,****年**月**日出生一子名赵明昊。2017年12月25日,赵玉波与被申请人国长芹登记离婚,约定赵明昊由赵玉波抚养。2018年3月29日,赵玉波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国长芹再婚。现赵明昊一直跟随二申请人生活。国长芹作为赵明昊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再婚后对赵明昊未再尽抚养义务及履行监护职责。为了赵明昊的健康成长,为了二申请人能够对赵明昊依法行使监护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国长芹作为赵明昊监护人的资格,指定二申请人赵洪仁、刘树芹为赵明昊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国长芹与赵玉波曾系夫妻关系,二申请人是赵玉波的父母。赵玉波与国长芹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子赵明昊。2017年12月25日,赵玉波与被申请人国长芹登记离婚,约定赵明昊由赵玉波抚养。2018年3月29日,赵玉波因病去世。2018年国长芹与他人登记结婚。赵明昊一直由二申请人抚养,国长芹未再履行监护人职责。2021年8月12日,赵洪仁、刘树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国长芹作为赵明昊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赵洪仁、刘树芹为赵明昊的监护人。
庭审中,被申请人国长芹对二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没有异议,同意指定申请人赵洪仁、刘树芹为赵明昊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长芹作为法定的赵明昊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本应依法履行对赵明昊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但其与赵玉波离婚后,已经于2018年与他人登记结婚,未再对赵明昊履行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赵玉波又因患病去世,在此期间,赵明昊一直由其祖父母即赵洪仁、刘树芹抚养并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现国长芹也同意指定申请人赵洪仁、刘树芹为赵明昊的监护人,故对赵洪仁、刘树芹要求撤销国长芹为赵明昊监护人的资格,指定自己一方为赵明昊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国长芹为赵明昊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赵洪仁、刘树芹为赵明昊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