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佳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袁芝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

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

自治旗乌鲁布铁镇讷尔克气新丰村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袁芝鑫,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杨树分公司,地址:大杨树镇桥东派出所南侧天河小区。

负责人:袁芝鑫,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佳春与袁芝鑫、鄂伦春自治旗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杨树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石佳春在本案中涉嫌刑事犯罪。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2701执76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石佳春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消除后。申请执行人石佳春发现被执行人袁芝鑫、鄂伦春自治旗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杨树分公司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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