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杨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斌诉被告杨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华珍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并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期间,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合计13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华珍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华珍向原告陈斌借款13000元,有原、被告间的转账记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对原告陈斌要求被告杨华珍归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综合本案事实对以13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杨华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华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斌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杨华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