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1702A。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本钢********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路5栋1至5层。

法定代表人:朱强龙。

审理经过

本溪市******科技有限公司与本钢********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609629.3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占用利息(以274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86912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被告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约定承包本钢焦化厂8#9#焦炉废水深度处理项目,随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该项目工程界区内工艺系统、电气系统、自控系统设计及供货、机上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及其3年技术服务等全部工程内容。供货工期:2016年2月15日,技术服务工期: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验收考核日期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两份合同总项目款项:18270000元,支付期限:合同生效后支付20%预付款,形象进度款按月结算,待工程结算至工程造价50%时止付,待运行出水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支付总造价的10%,出水达标一年期满后付款15%,达标满两年后支付15%,达标满三年后支付尾款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该项目的全面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方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业主方于2019年6月做出了还款承诺,承诺2020年12月付清全部款项,但至今仍未向被告支付,被告也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义务,现工程早己竣工且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欠款,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讼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月微向本案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要求参与本案诉讼,其理由是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本溪华******有限公司将项下债权即工程款4609629.3元及利息转让给陈月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陈月微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本溪市******有限公司又作为原告主张债权,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本溪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77元,应退返给本溪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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