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国亮,男,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沈悦,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亮与被执行人沈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沈悦名下有位于海州区××××广场××号楼×××××室房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予以查封。在本院拍卖处置过程中,案外人沈培金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程序尚未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