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宫林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秦坤,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受理的原告宫林振诉被告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无法向被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俊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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