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刘福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现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芳与被告刘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刘文芳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国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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