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映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银毫组。

负责人:杨军强,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映清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银毫组(以下简称银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映清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分配50%的土地征收款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应分配土地征收款16.6万元。再审申请人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银毫组后一直在银毫组居住、生活,户籍至今没有发生变更。再审申请人在银毫组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等活动,并承包了责任田,已具备银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受银毫组分配集体生产资料的权利。再审申请人有权与银毫组其他集体经济成员享受同等的待遇。2、再审申请人自行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不能作为扣减再审申请人50%土地征收款的依据,是否自行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影响集体经济成员应享受的权利。请求: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66000元,原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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