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晓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晓军诉被告吴晓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晓军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晓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于2014年7月12日给原告更换借条一份。经催要被告以没钱还为由拖延,故依法起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晓方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晓方与原告韩晓军有亲戚关系,被告吴晓方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晓方下欠原告韩晓军借款25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吴晓方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晓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独自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晓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晓军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吴晓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