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威海文登青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顺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呈祥大道南孔庄社区南区14号楼1单元4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孔令跃。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华与被告济宁顺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国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华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洪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金琳 书 记 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