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昌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章展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审理经过

李昌亮与章展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710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章展南未能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李昌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章展南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昌亮支付人民币149,600元,同时其还应向本院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2,144元、受理费2,24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六十余元,我院已做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已将被执行人章展南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请求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至此,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49,6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黎明 审 判 员 何宇欢 审 判 员 龚建华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代 震 书记员代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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