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3号之一金祥花园B幢祥集阁101商铺。
负责人:窦宇清。
被执行人:余耀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余兰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余耀雄、余兰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粤0803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涛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唐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