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白街路商务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96242U。
法定代表人:王敬雯,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伶漪,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9649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有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乌当支行)诉被告陈有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交行乌当支行向本院提出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8161.34元、利息31840.53元、违约金1525.78元,共计81527.6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并自2020年3月5日起至清偿前述款项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二、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信息查询费、送达邮寄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填写了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经原告审查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收到信用卡后多次透支消费,却未按时清偿透支款项。被告欠款期间,原告多次对被告的透支款进行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截止至2020年3月5日,被告欠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81527.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递交的被告住所地信息,通过邮政部门无法向被告送法有关的诉讼文书,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乌当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退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乌当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