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龙岗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77399666U。 法定代表人:刘晓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杜轲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杜轲磊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轲磊的银行存款25731.75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