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许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李永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许强与被申请人李永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鲁0683民初77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永成的银行账户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82295.0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蔡许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77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永成的银行账户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号存款82295.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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