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振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人:丁广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新华路中段汇商广场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6286-8。 法定代表人,王砚明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振红、丁广正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2021豫0403执1033号)予以冻结(限额690000元)。 担保人孟志新自愿以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产权证号: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5814号)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书(担保限额为69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振红、丁广正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2021豫0403执1033号)予以冻结(限额690000元)。 二、将担保人孟志新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产权证号: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5814号)予以查封(总限额690000元)。 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申请人于振红、丁广正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伟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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