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德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马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郝德臣诉被告马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德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郝德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