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负责人:路旭东,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宁,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谷国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永明路56号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24479B。
负责人:崔宝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诉被告谷国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被告辩称
2021年9月2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标的较大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标的额达9万余元,双方对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