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元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州市南庄镇谢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谢荣生,该组组长。
被告:郑斧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高元兴等诉被告孟州市南庄镇谢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郑斧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土地承包金735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9日,宋存伟、谢文武、谢跃进、徐宽林、赵苹果、高小六分别将各自承包的5.52亩、5.52亩、6.2亩、3.68亩、4.6亩、3.68亩土地转包给原告,加上原告自己的2.76亩共计31.96亩。2020年10月10日,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承包三组土地合同,将包括原告31.96亩在内的共计137.3亩土地承包给被告郑斧头,约定承包期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每亩承包金1150元,第一次交两年款,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每年交一次。后被告对土地进行了耕种,但承包金经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配承包金,被告认为应当按照组内现有人口来分配承包金,原告如果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权益,可以向乡政府反映,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综上,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元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