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大陂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邱燕翔,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邱燕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芳与被告福建新农兴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兴公司)、第三人邱燕翔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

陈文芳诉称,其作为新农兴公司股东,投入公司资产总价值1850万元,扣除其入股本金900万元及债权资金170余万元,要求新农兴公司支付其债权资金77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新农兴公司原系光泽县重点企业,自2016年1月以来新农兴公司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管理事宜产生分歧,股东之间矛盾激化且愈演愈烈,引起多方关注。本案第三人邱燕翔(新农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原告陈文芳和其兄陈小芳系黑恶势力,对其进行打压,损害公司利益,并多次向省、市、县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对象涉及光泽县多部门人员。中国食品报等媒体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报道。陈小芳等人涉恶案件为省纪委、监委督办案件,该案在光泽县涉及面广、影响大,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刑事案件指定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上述情况,如本案由光泽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难以化解矛盾纠纷且效果不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本案报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农兴公司原系光泽县重点企业,自2016年1月以来新农兴公司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管理事宜产生分歧,股东之间矛盾激化且愈演愈烈,引起多方关注。本案第三人邱燕翔认为原告陈文芳和其兄陈小芳系黑恶势力,对其进行打压,损害公司利益,并多次向省、市、县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对象涉及光泽县多部门人员。现光泽县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确保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院决定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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