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立,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王业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尚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赵作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田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马殿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胡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宋亚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亚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杨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胡美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业华、尚刘英、赵作宣、田梅、马殿超、胡兰英、宋亚楠、王亚强、王亚超、杨彬、胡美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1.87元,由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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