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绍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与双坡北路交汇处晨曦英特区。
被执行人:欧阳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绍峰与被执行人欧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阳斌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绍峰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阳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随后的执行期间,我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欧阳斌无保险、工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欧阳斌的银行账户。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建设路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欧阳斌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斌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
答辩情况
2021年1月25日,本院传唤了被执行人欧阳斌。被执行人欧阳斌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派员至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斌与案外人周欢共同共有的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路××栋××室房产的档案,因该房有抵押,且与案外人共有,本案标的仅有5万余元,故不适宜处置该房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绍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绍峰未能提供。
2021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欧阳斌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欧阳斌出具书面承诺,称会在5月底还清全部借款,其后仅支付了1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绍峰。
2021年6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刘绍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刘绍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54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执行到位10000元,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