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文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刘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文婷与被执行人刘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婷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张文婷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40000元,现为申请执行人张文婷实现债权66073.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东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东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东伟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东伟发出传票各一份,通知刘东伟于2021年1月25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刘东伟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三、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6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及股权信息。现已对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对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并由申请执行人张文婷领取,对股权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月18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有不动产、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2021年2月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文婷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
六、2021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刘东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2021年3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东伟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
八、2021年6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文婷进行约谈,其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张文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东伟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