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凤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向阳煤矿职工,现住七台河市。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凤利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杨凤利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凤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凤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