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的责令退赔一案,武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2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退赔被害人赵建平人民币2944元、退赔被害人温青芬人民币2964元。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
账户名称:武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95**************5
答辩情况 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秀清书记员:范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