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长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申请人:宋庆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申请人: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长通、宋庆宾、宋某于2021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宋庆宾以本人名下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