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熊合民、莫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3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桂03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六页正数第九行“下调50%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补正为“下调30%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