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金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告:覃益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告:覃恒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兰金柳与被告覃益刚、覃恒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金柳,被告覃益刚、覃恒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兰金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门面转让费1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因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把位于合山市人民中路广播电视局(金鸟广告隔壁)空门面转让给被告,转让费20000元,被告一再承诺在门面开张前把转让费给原告。2020年12月6日门面开张,被告却没有将转让费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至同年12月15日止,被告从微信共转了6000元给原告,尚余14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覃益刚辩称,欠原告转让费是事实,两被告每人应承担1万元,其已经付了6000元,只愿支付剩下份额的4000元给原告。
被告覃恒勇辩称,其除了在欠条上签名之外,原告与被告覃益刚之间谈门面转让、签合同其都不在场,相关情况一概不知道,其当时想入股,但没有钱出,覃益刚说先签这个转让费的欠条,后来其没有参与该转让门面的经营,也没有股份。如果要其支付转让费,原告要将门面转让合同给其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5日,被告覃恒勇、覃益刚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兰金柳,内容载明“今欠兰金柳(洁丰干洗店)门面转让费20000元正,定于奶茶店开张前自动还清给兰金柳,特立此据。”被告覃恒勇、覃益刚分别在欠条下方欠款人栏签名捺印并写上各自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2020年12月6日,被告接手的门面用于经营奶茶开张,但未能依约将转让费支付给原告。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覃益刚只支付了6000元,至今尚欠1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覃益刚、覃恒勇为承租原告经营的门面出具给原告“欠条”,承诺给付原告20000元转让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被告均有依约支付原告转让费的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尚欠转让费14000元,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覃益刚提出按份分担及被告覃恒勇要求原告将门面转让合同给其签才支付转让费的主张,因欠条无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覃益刚、覃恒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兰金柳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覃益刚、覃恒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