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仁增多杰,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马进忠,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仁增多杰与被执行人马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4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进忠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5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马进忠负担。因被执行人马进忠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仁增多杰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辩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5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2021年9月15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48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直到2027年12月30日前还完最后一笔案款50000元整。并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该案已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4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完么多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祁更虎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