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负责人:王丰,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该行职员。
被告:边金玲。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与被告边金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71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