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俞忠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南清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木垒县,现在阜康市222团老机耕队干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忠山与被执行人南清春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2000元及利息,现双方对全部案款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南清春于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本金及利息52360元;(二)被执行人南清春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本金及利息52800元;(三)被执行人南清春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本金及利息58320元;(四)本案执行费用2630元由被执行人俞忠山承担。现申请人俞忠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