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汾西县对竹镇白家河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冬,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晓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汾西县和平镇河达村*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直属支公司。 负责人:关毅。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34号。
审理经过
原告郭建华诉被告王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建华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华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丽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原红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