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福玉,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龙泉镇。
法人代表:宋士伟,系镇长。
审理经过 原告庞福玉与被告靖宇县龙泉镇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庞福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