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0号A座2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根强。
委托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斌,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六度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六号二座2614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秦匡力。
被执行人:秦匡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六度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秦匡力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六度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秦匡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划拨被执行人秦匡力银行存款27380.55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2768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191209.42元,实现债权24612.5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1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