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30011588663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长胜镇长胜村。 负责人:韩京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江,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市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子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0)内0430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史建辉 审 判 员 雷 蕾 审 判 员 张淑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燃 书 记 员 孟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