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荣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团××。 申请执行人:徐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团××。 被执行人:昭苏县七十六团兴旺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四师七十六团五连。 法定代表人:申兴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荣强、徐海亮与被执行人昭苏县七十六团兴旺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第四师七十六团有烘干厂及配套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昭苏县七十六团兴旺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第四师七十六21亩烘干厂用地,平房3间,彩钢房2间,烘干塔流水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徐江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