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处芬,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本生,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亚林,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系卢本生、向亚林之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处芬因与被上诉人卢本生、向亚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8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处芬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处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8民初6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肖处芬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肖处芬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处芬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