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鹏飞(曾用名张雁霆),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阳泉祥爱医院。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嘉与被执行人阳泉市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祥爱医院、张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泉祥爱医院在050300881920002805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泉祥爱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8198.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