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留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千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大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保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留柱因与被申请人朱千福、朱大德、苏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2019)豫1727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留柱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证据系伪造的,欠条中申请人的签字系苏保全所签;认定申请人与苏保全系合伙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7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留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留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