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圆通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罗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男。
被告:方竹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第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XXX-XXX号。
第三人:上海圆顺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圆通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竹奇,第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圆顺速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方竹奇下落不明,第三人上海圆顺速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