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红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颜控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泰和宜园4号楼1层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99PT7B。 法定代表人:赵语轩,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红静与被告北京颜控摄影有限公司、北京玉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王红静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红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红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红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承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何星星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