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何金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彭定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海峰,男,1970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海峰、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有银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XXXX账号内存款XXXX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