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60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52965971-8。

法定代表人:郑先龙。

委托代理人:董质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聚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世界贸易中心1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UE5D17。

法定代表人:范志琦。

被执行人:范明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宗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范明琦、刘宗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双跃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3100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5日,此后以27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32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刘宗宛名下有一套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蓝桥景苑3幢2单元502室房产,该房产系经济适用房,由被执行人刘宗宛与其配偶共同共有且已抵押给案外人。被执行人刘宗宛涉嫌挪用资金罪,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4刑初5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宗安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1399.386万元,因刑事退赔优先于本案债权受偿,故上述房产暂无处置价值,本院暂不予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1年0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7月1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0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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