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平,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师素镇西南庄村。

被告:王社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慧钦,地址: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肃宁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峰,地址:肃宁县。

审理经过 张国平与王社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国平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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