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2区6号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57583E。 法定代表人:张彤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婷,女,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洪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街道一方天鹅湖B35-*-*。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忠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