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220700064635785W。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杨东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涞水县新颖歌厅,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冲之大街58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130623MAOE9HGW98。 经营者:李凤先。
审理经过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水县新颖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莉婷 审 判 员 王洪月 人民陪审员 王月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