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文顺,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关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会军与被告刘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会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文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关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6月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整,并分别出具借条各一份,被告在借条上注明:这个借条,钱还不上,长期有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关生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2018年6月1日,被告以承包工地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按约返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20?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关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20?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会军返还借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刘关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砚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