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景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王文,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尹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景太与被告王文、尹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景太、被告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丽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景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14日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月利息1分5厘,约定当年年末还款并留有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催要多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一分不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王文辩称:最开始我借的是4万元,我跟我妻子一起打的条,到2019年的时候经算账,本息一共6万元,我妻子去白城看孩子了,我就自己给原告重新出具的现在这个借条,我同意给付,想缓期给付。
被告尹丽华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左右被告王文、尹丽华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2019年5月14日经算账,被告共拖本息共计60,000.00元,被告王文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月利1.5分,同时约定2019年12月30日前还款。以上事实被告王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王文与被告尹丽华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景太与被告王文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为凭,被告王文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欠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尹丽华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1.5分支付利息,高于国家法律规定,应适时调整为年利率15.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文、尹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景太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其余利息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